以下不文明行為將面臨處罰
一起來看看包括哪些不文明行為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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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遠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
(2017年11月1日清遠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8年12月27日清遠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《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<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>和<清遠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>的決定》修正)
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、建筑物、構筑物、道路、電線桿、燈柱或者其他設施上張掛、張貼;不得在城市建筑物、設施以及樹木上刻畫、涂寫。
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公共張貼欄,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,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。
違反第一款規定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對單位可以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:
(一)隨地吐痰、便溺;
(二)亂扔瓜果皮核、紙屑、煙蒂、口香糖、塑料等廢棄物;
(三)亂扔動物尸體;
(四)在市區的屋頂、天臺使用糞便、糞水種植植物;
(五)亂倒垃圾、污水、糞便;
(六)在露天場所、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;
(七)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。
違反第一款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四項規定的,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違反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,責令清理,處以每頭(只)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違反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改正,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。
違反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